形声字是什么(形声字是什么意思一年级)
“形声相益”新解与“文”“字”关系辨正
李运富
原载《语言科学》2017年第2期
提要:《说文解字·叙》有“文”“字”之分,后人由于误解“形声相益”的含义,遂把“文”“字”的关系看成“独体”与“合体”的关系。其实“形声相益”并非“形符、声符相加合”之意,因为训诂上讲不通。根据“形声”具有动宾结构用法和“取譬相成”的互证,本文认为“形声相益”应该理解为“形化语言以益象形”,就是在象形造“文”方法基础上增加音义造“字”方法,以突破客观事物局限,达到大量滋生汉字的目的。因此“文”与“字”的区分不在于“独体”“合体”结构的不同,而在于构字取形的途径和方法不同。
关键词:文与字;独体与合体;形声相益;取譬相成;构形发展
《说文解字·叙》:“仓颉之初作书,盖依类象形,故谓之文。其后形声相益,即谓之字。文者,物象之本;字者,言孳乳而浸多也。”这段话主要是谈“文”和“字”的关系的,但如何理解“文”“字”关系却见仁见智,通行说法是“独体为文,合体为字”。这种说法是否符合许慎原意,关键在“形声相益”如何解释。笔者曾发表《汉字“独体”“合体”论》一文,初步提及许慎的“文”“字”观,而重点在讨论“独体”“合体”问题;本文拟从“形声相益”的训诂入手,进一步还原许慎对“文”“字”关系的认识。
李运富《汉字“独体”“合体”论》,《中国文字学报》(第六辑),商务印书馆,2015。
一、“形声相益”旧说质疑
对“形声相益”的理解,大致有三种说法。第一,等同于“六书”的“形声字”,即用形符加声符的方式构造形声字,那么字面意思应该是“形符与声符互相加合”。第二,包括“六书”的“形声字”和“会意字”,即形符加形符构造会意字,形符加声符构造形声字,那么字面意思就应该是“形符与声符互相加合,形符与形符互相加合”。第三,陈梦家《殷墟卜辞综述》:“我们所说的形声,是把《说文·序》‘形声相益谓之字’解释为(1)形与声之相益,(2)形与形之相益,(3)声与声之相益。”“相益”也是互相加合的意思。
第二种和第三种说法使得一句话表达两句话或三句话的内容,属于“增字增义”的训诂,当然不可取。但这还不是要害,最令人怀疑的有两点,而这两点是上述三种说法共同的问题:
1. 把“形声”理解为“形符”和“声符”两个并列成分,其中的“形符”又实际上被理解为“义符”或者包含义符,指表义功能而言。但问题是,“形”在古代文献中可以作名词表示“形体、形状、形貌”等,也可以作动词表示“形容、表现、成形”等,却从未见有表示“意义”或“形符(义符)”的用法;而且“声”除了名词义“语音、语言”和动词义“标识语音”外,也不能独立表达“声符”义。可见用“义符”“声符”来解释“形声”恐怕缺乏训诂依据。如果说“义符”原来都是象形的,所以叫做“形”,即“形”仍然指“象形”而言,那“声符”实际上原来也都是象形的,为什么不也叫做“形”?还有“六书”中的“形声”一般也理解为“形符+声符”的并列结构,其实在训诂上同样讲不通。除了“形”“声”没有表示“义符”“声符”这样的名词义外,还可以举出两个理由:一是许慎“六书”中的“形声”,班固引作“象声”,郑玄注作“谐声”,而班固、许慎、郑玄的学说皆出于西汉学者刘歆,属于“同门”,故表述虽异,大意应同,依“象声”“谐声”推知,“形声”亦当为动宾结构;二是大家公认“六书”的前四书性质基本相同,命名的表述方式也应该一致,“象形、指事、会意”都是动宾式表述,那么“形声”不应该单独是并列结构。可见后人用来分析字形结构的所谓“形符”“声符”并不等于《说文·叙》中“形声相益”的“形声”,也不符合“六书”中“形声”的原意。
2. 把“相益”理解为“相互加合”也有严重的训诂障碍。因为“益”在古代没有“加合”或“组合”的意义,与之相关的常见义是“增加”。如果按照“增加”义把“相益”理解为“相互增加”,则既不合逻辑也不合语法。从逻辑看,“增”只能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单向关系,不可能是“互相”的并列关系或交叉关系;而且增加的只是原物的数量或另一种与原物并存的东西,“增加”后并不产生“新物品”,所以“相互增加”义不可能用来表述“造字”。从语法看,古代使用“益”的“增加”义时,通常是要带宾语的,如《汉语大词典》“增加”义项下所举的几个例子都是带有宾语的:
《易‧谦》:“天道亏盈而益谦。”孔颖达疏:“减损盈满而增益谦退。”
《国语‧周语下》:“﹝郄氏﹞有是宠也, 而益之以三怨, 其谁能忍之!”
南朝宋鲍照《拟行路难》诗之九:“还君金钗玳瑁簪,不忍见此益愁思。”
宋曾巩《请西北择将东南益兵札子》:“窃以谓西北之宜,当择将率;东南之备,当益戍兵。”
可见“相益”的“益”如果是“增加”义,那“相”就不应该是副词义的“互相”;既然不是“互相”,那“形声”也就形不成并列关系。所以“形声相益”的正确语义还需要探求。
陈梦家《殷墟卜辞综述》,中华书局,1988年,第79页。
关于“六书”的“形声”,已经有不少人提出新解,其中就有按照动宾关系来理解的,如段玉裁《说文·彡部》“形,象也”注:“形声者,谓形其声之形也。”又《说文·序》“三曰形声”注:“刘歆班固谓之象声,形声即象声也。其字半主义,半主声。半主义者,取其义而形之;半主声者,取其声而形之。不言义者,不待言也。得其声之近似,故曰‘象声’、曰‘形声’。”黄以周《六书通故》:“形声,先郑谓之谐声,与象形、指事、会意、谐声皆上字虚下字实,文法一律,许谓之形声者,名之形于声者也。《乐记》云:‘感于物而动,故形于声。’又云:‘情动于中,故形于声。’‘形声’二字出诸此,与谐声之义一也。旧解以‘形声’为半主形半主声,非许意。”黄氏所说“虚”指动词,“实”指名词,“形声”为动宾结构。后人多有沿袭段、周说而否定“形声”并列说者,但“形声相益”的“形声”尚未有从训诂角度提出异说的。
二、“文”“字”关系旧说质疑
《说文·叙》中的“文”与“字”具有“初”“后”的时间关系是显而易见的,但这种时间关系反映的实质是什么,却仍然值得讨论。一般认为,先“文”后“字”体现的是结构上的独体与合体关系,先有独体,后用独体组合为合体。如胡朴安《中国文字学史·绪言》说:
“何谓文?独体之谓;何谓字?合体之谓。”“何谓独体?象形、指事之文,分析不开者。例如‘文’,以交错其画而成为独体。何谓合体?合象形或指事之文,或二文,或多文,用会意或形声之法,合之以为字。例如‘字’,从宀、从子,以并合而成为合体。故曰独体为文,合体为字。”
“独体为文,合体为字”的说法大概起源于宋代的郑樵,其《通志•六书略》有两处论述:
《指事第二》序曰:“指事类乎象形:指事,事也;象形,形也。指事类乎会意:指事,文也;会意,字也。独体为文,合体为字。”
《七音序》:“独体为文,合体为字,汉儒知以说文解字,而不知文有子母,生字为母,从母为子,子母不分,所以失制字之旨。”
郑樵这样说可能是出于对《说文·叙》的误解,受其影响,明代张自烈《正字通》在“文”字注解中就干脆直接说“许慎曰‘独体为文,合体为字’”,清代陈梦雷《古今图书集成·字学典》也说“许叔重云‘独体为字,合体为文’”,把发明权完全归于许慎了。实际上许慎从来没有说过“独体为文,合体为字”之类的话,后人杜撰的这种说法不是根据许慎原文正确解读出来的,而是把后世的观念凭空强加给了许慎,所谓“以今律古”“强人就己”是也。这些学者自己觉得许慎区分“文”和“字”的目的在区分独体和合体,同时还把“六书”的前四书区分为“文”和“字”,于是形成“文 = 独体 = 象形+指事”“字 = 合体 = 形声+会意”的对应关系。这种观念不仅不符合许慎的原意,而且理论上欠科学,实践上也行不通。
首先,“独体为文,合体为字”只是对“文”和“字”的一个定性(正误暂且不论),那什么是“独体”,什么是“合体”,其中的“体”是什么,“独”和“合”的语义指向是整个“字”还是构成字的“构件”?这些问题首倡者郑樵没有说明,沿袭者大都也没有说清楚。胡朴安说“独体”就是“象形、指事之文,分析不开者”,“合体”即“合象形或指事之文,或二文,或多文,用会意或形声之法,合之以为字”,简言之就是“象形、指事之文为文,合象形、指事之文为字”,实际上就是“独体”等于“象形字”“指事字”。受此影响,现代人大都把“独体”理解为“能够独立成字而不可再加分析的形体”,也就是把“独体”等同于“独体字”,可“文”也是“独体字”,于是“独体为文”就等于“文为文”或“独体字为独体字”或者“独体字构成独体字”了;进一步推论,“合体为字”就等于“组合独体的文成为合体的字”,也就是说“合体字都是由独体字构成的”。这样推出来的结论显然不合逻辑,因为我们无法回答“独体字是怎么构成独体字的”、“既然合体由独体构成,那独体的‘体’跟合体的‘体’是同一概念吗”、“独体和合体能成为并列的结构类别吗”这类的问题。而且也不符合汉字的构成事实,因为汉字结构中有很多的“非字成分”,构成合体字的构件不全都是能够“独立成字”的“独体字”,如果说合体字只能由独体字构成的话,那合体字中那些“非字成分”该如何处理?如“爨”的形体内部都能够分析为独体字吗?
其次,把“文”对应于“象形、指事”都看作“独体”,“字”对应于“形声、会意”都看作“合体”,并不符合许慎对汉字形体分析的实际,现代人按照这种对应关系来分析字形的话也会捉襟见肘、漏洞百出。如《说文‧亦部》:“亦,人之臂亦也。从大,象两亦之形。”徐灝笺:“隶变作‘亦’,即古‘腋’字,从大,左右作点,指事。”明明分成“大”和“左右点”两个部分,却要说成“指事”而看作“独体”。又如《说文》:“二,地之数也。从偶一。”明明是两个“一”偶合为“二”,也通常会被看作“指事”的“独体”。再如“反正为乏”“反可为叵”“变用为甩”之类,新字明明是一个不可拆分的整体(独体),却偏偏被归入“会意字”(合体)。正因为“文”“字”与“四书”的对应关系属于主观上的“拉郎配”,并不符合事实,所以分析中就难免出现“合体象形”“合体指事”“准独体”“准合体”“变体会意”等等自相矛盾的说法。
可见许慎对“文”与“字”关系的论述决非着眼于“独体”“合体”的结构不同,后世“独体为文,合体为字”的说法经不起推敲。
本节的观点在李运富《汉字“独体”“合体”论》(《中国文字学》第七辑,商务印书馆,2015)中已有提出,为了思路的系统和结构的完整,这里略加复述并有所补充。
萧璋先生看到了这个问题,在《“形声相益,即谓之字”说》(载《沈兼士先生诞生一百周年纪念论文集》,紫禁城出版社1990)中对“形声”的成分作了补充说明:“可知‘形声相益’之‘形’既指独立成字的初文作为会意、形声的意符,也指加在作为意符的某独立成字的初文上的不成文字的点画符识,或者无所加而改变其独立成字的初文之形以示意。‘形声相益’之‘声’,既指独立成字的初文作为形声的字符,也指假借的‘依声托事’的‘声’。内容宽广,固不限于专指会意、形声和独立成字的初文。”但萧先生意在维护和补救旧说,添加了许多言外之意,无法从根本上解决“形声相益”的训诂问题。
三、“形声相益”新解
要正确认识“文”与“字”的关系,首先得理解“形声相益”的真实含义。前面已经说过,“形声”没有表示“义符、声符”这种名词义的用法,“益”也不能解释为“加合”或“组合”,那么我们只能寻求另外的解释。
大家容易把“形声相益”理解为“义符和声符加合”,恐怕受到“相”的“互相”义的引导。其实“相”不限于“互相”义,《说文·叙》中就出现“相”的三种用法,如“取譬相成”“皆自相似”“父子相传”,其中“相似”的“相”为“互相”、“相传”的“相”为“递相”应该没有问题,但“取譬相成”的“相”就不宜解释为“互相”或“递相”,而应该是“偏相”,即指代某一个对象而不是双方。“以事为名,取譬相成”的“形声”其实就是“象声”“谐声”,指字形中的某个构件具有“标音”(形化语音)功能,而不是指全字结构。既然“六书”的“形声”不是指整个字的结构,而是单指构件的功能,那“以事为名,取譬相成”的解释语当然也是针对某种构件而言,不能就全字理解为“半主义、半主声”。沿此思路考虑,“以事为名,取譬相成”应该是指“形声构件”而言,意即这样的构件是“根据字符表达的事物拟定名称,并取个读音近似的字来标示这个名称的读音”。注意汉代的“名”已经没有“字”的用义,也不能够表“义”,所以把“为名”解释成“造字”或“半主义”都缺乏依据。“取譬相成”即“取譬成之”,“之”(相)代指“名”,即跟字符对应的词语的名称(语音)。“成”在此可取“成就”“实现”“确定”诸义,而不可解释为“合成”。“取譬”之法犹《说文》“读如”“读若”之例,正是就“形声”构件的标音功能而言。段玉裁对“以事为名”的解释跟前面对“形声”的解释不相应,但以“江河”为例把“取譬相成”解释为“譬其声如‘工’‘可’,因取‘工’‘可’成其名”则非常合适,跟我们把“譬”理解为譬况的读音、把“相成”理解为实现名称的读音(“成其名”)是基本一致的。
如果“六书”的“形声”确是动宾结构,“取譬相成”的“相”可为单指,那么“形声相益”的结构关系应该跟“取譬相成”类似,也可以理解为“形动声宾以益之”。这里的“形声”也是动宾结构,只是不同于六书“形声”专指构件的标音功能,而是就造字取形的途径和方法而言,所以“声”应该不限于语音,还包括语义,“声”就是有音有义的语言,“形声”即“形化语言”,也就是把语言的音或义转化为可视符号(形),或者说根据语言的音或义来构造字形。“形”本来有显示、成形、标识之类的动词用法,上引段玉裁、黄以周皆已证明。又宋人戴侗《六书故·六书通释》说:“凡六书,皆以形人声而已矣。”“形人声”就是“记录语言”,也就是“把人类语言转化为可视的形体”,可见我们把“形声”解释为“形化语言”在训诂上是说得过去的。“益”当然只能取“增加”义,增加什么呢?或者在什么基础上增加呢?联系前文:“仓颉之初作书,盖依类象形,故谓之文;其后形声相益,即谓之字。”可知应该是增加造字取形的方法,也就是在依据客观事物“象形”造“文”的基础上增加依据语言音义来构形的“形声”造“字”方法。所以“形声相益”就是“形化语言以益象形”,按句法分析,“形声相益”可以递相转换为“形声以益之”—“以形声益之”—“益之以形声”,这就跟《国语》“益之以三怨”的语意结构一致了,也跟“取譬相成”即“取譬成之”—“取譬以成名”的语意结构相应了。
“六书”并非指全字的结构类型而言,除“转注”指类聚方法、“假借”指用字方法外,“象形”“指事”“会意”和“形声”都应该是指构件的功能,即汉字构造时,有的构件起象形作用,有的构件起指事作用,有的构件起表义作用,有的构件起标音作用。限于篇幅和主题,这个问题将另文专论。
在这个问题上段玉裁出现了矛盾的说法。上文引到段氏把“形声”理解为“形其声”,是就“其字”的“半主声”而言,“不言义者,不待言也。”可解释定义语“以事为名,取譬相成”时却又说:“‘以事为名’,谓半义也;‘取譬相成’谓半声也。‘江’‘河’之字,以‘水’为名,譬其声如‘工’‘可’,因取‘工’‘可’成其名。”这样“形声”与其解释语“以事为名,取譬相成”之间就不对应,如果我们认为段氏“形声”的解释是对的,那“以事为名,取譬相成”就得另寻他解。
“相成”确实有互相补充、互相成全义,但针对的往往是对立的双方,而不是要合成一体。如《礼记‧乐记》:“小大相成,终始相生。”《文子‧九守》:“刚柔相成,万物乃生。”
“声”有语言或言语义,参见《汉语大字典》“声”字下义项[4]、《汉语大词典》“声”字下义项3.。
朱熹
四、“文”“字”关系辨正
“形声相益”既明,则“文”与“字”的关系就好说了。“文”和“字”都是古人所创造的“书”。之所以要分别“初作”的叫做“文”,是因为这种书的形体是“依据物类”描摹出来的,是“物象之本”(即本于物象);“其后”创造的之所以被称为“字”,是因为这种书的形体是根据语言音义构造的(不排除“象形”法的同时运用),是可以“孶乳而浸多”的。可见《说文解字·叙》这段话的用意不在给“文”和“字”下定义,而在解释为什么要分别叫做“文”和“字”。从原文原意出发的话,可知“文”与“字”的区分,着眼点不是结构的“独体”与“合体”,而是形体的构造依据和方法,它反映了许慎对文字构造方法和取形途径的认识。在许慎看来,汉字形体的构造大致可分两个阶段:第一个阶段是“象形”,即根据客观事物的类属特征或共相(“依类”)描画出字形符号,这种原生符号叫做“文”;第二个阶段是“形声”,即把已有的“文”当作标音符号或表义符号参与构字(包括形音合成、义音合成、音音合成、标音合成、形义合成、义义合成、标义合成等类型),这就可以突破客观物象的限制而构造出更多的字符,用这种具有孳生性质的方法造出的符号就叫做“字”。许慎的“文”“字”之分,揭示了汉字形体的来源或创制过程,对分析汉字形体结构的“独”“合”特征有参考价值,但“文”“字”本身并非对汉字结构类型的静态分析。
正因为“文”与“字”是造字取形的来源和方法问题,不是结构的独体与合体问题,所以不能一概说“文”都是“独体”,“字”都是由“文”“合成”的。事实上“依类象形”的“文”也可能有合体,如《说文》分析“雨”的形体:“水从云下也。一象天,冂象云,水霝其间也。”分析“西”字:“鳥在巢上,象形。”还有“涉”“舂”等所谓象形性的“会意字”也符合根据客观事象构造字形的原则,也应该属于“文”的范围。而“字”,也可能并不限于“合体”,如“甩”“冇”“乒乓”等变异字,取意义相关或声音相近的既有字形加以改造,其方法当然是据语言音义构形的,所以应该算“字”,但构字的功能单位却是“独”一的。而且,“依类象形”的“文”不一定都是具有独立音义的字符,很多时候象形所得仅仅是构件,需要跟别的构件组合才能成为不同类型的字。如《说文》分析“果”字:“木实也。从木,[田]象果形在木之上。”分析“牽”字:“引前也。从牛,[冖]象引牛之縻也,玄声。”其中象果形的“田”和象引牛之縻的“冖”都是只有象形功能的构件而不是具有独立音义的字。象“牽”这类既有按“形声”原则选取的音义构件也有直接源自“象形”的无音义构件的字,怎么能用独体的“文”和合体的“字”来对立区分呢?可见“文”与“字”不应该是对汉字个体的逻辑分类,把“文”“字”等同于“独体”“合体”就有很多问题说不清。我们只能认为,许慎的“文”“字”之分反映的是创造汉字符号过程中形体的不同来源问题,强调的是造字取形的方法和这种方法的发展顺序,至于个体汉字的构造,则可能只用这种方法或那种方法,到了第二个阶段也可能两种方法都用。这样的话,“文”与“字”就无法跟结构类型的“独体”“合体”必然一致,也无法跟“六书”建立起必然的对应关系。
其实,古人也有不从独体、合体这样的结构类型来看待“文”“字”关系的,如宋代朱熹说:
“大凡字,只声形二者而已。如‘楊’字,‘木’是形,‘昜’是声,其余多有只从声者。” “凡字,如‘楊、柳’字,‘木’是文,‘昜、卯’是字;如‘江、河’字,‘水’是文,‘工、可’是字。字者,滋也,谓滋添者是也。”“此谓有文有字。文是形,字是声。文如从‘水’从‘金’从‘木’从‘日’从‘月’之类;字是‘皮、可、工、奚’之类。故郑渔仲云:‘文,眼学也;字,耳学也。’盖以形、声别也。”
朱熹所引的郑渔仲就是郑樵,前面说过郑樵是“独体为文,合体为字”论者,而这里又说“文,眼学也;字,耳学也”,可见他同时也认识到“文、字”可以“以形、声别”。朱熹赞同郑樵的“以形、声别”,明确指出“文是形,字是声”。从朱熹分析的实例看,所谓“形、声”不是文字的结构类型,而是指构件的功能,即具有表义功能的构件叫“文”,具有标音功能的构件叫“字”,如“江、河”中的“水”是文,“工、可”是字。这种根据构件功能来区分“文”“字”的做法,避免了独体、合体的类型纠葛,而且触及了语言音义跟文字构造的关系,但他对“文”“字”功能的限定过于狭隘死板,因而带来更多新的问题。首先是“字”的层次错乱,“凡字,如杨柳字,木是文,昜卯是字”中的三个“字”,第一个泛指所有文字,集合概念,第二个指具体的某个字,属个体概念,第三个专指标音构件,是特指概念。其次,所谓“形”显然不再是象形的形,主要是指表义功能,那就跟把“形声字”和“形声相益”中的“形”理解为“义符”一样,缺乏“形”当“义”讲的训诂根据。再次,将“文”“字”之分只限于形符(表义构件)和声符(标音构件),无法说明每个汉字及汉字系统,因为汉字不全都是“形+声”模式。所以说朱熹回避独体、合体的区分是明智的,但它主要就“形声字”的构件功能立说,并没有回到“文”“字”产生的轨道,没有真正解决《说文·叙》提出的“文”“字”关系问题。
现代的陆宗达先生对“文”“字”之间的关系及其与“六书”的关系,也有不同于“独体”“合体”说的认识,他的有关表述是:
文与字的区分,与六书之说不是从同一角度出发的。六书是从文字的构形方法来分的,文与字是从构形的发展来说的。许慎用“初”和“后”说明了由文到字的发展。
文字的概念要和六书区别开。文字都是由象形向标声方向发展的。文是最初的图画,因为文字是为语言造的,语言是用声音表达思想的,所以后来大都转入标声。这一点,世界各国一样。汉字也不例外。不同的是,汉字未造标音符号,还用文字标音。字,是文字发展到标音阶段产生的。文是本,字是由文孶乳起来的。象形、指事、会意都是图画文,形声才是字。如“朿”,象形,指树上长的有尖的刺(木芒),孶乳为“刺”(刺伤)“莿”(草木朿扎人)“策”(马鞭。古人马鞭带朿(针)用以扎马。……)。三字都是形声字,而且由一个语根分化出来。章太炎先生著《文始》,就是用一个象形文贯穿好多形声字,这种做法,可以说是本了许慎之原意。
陆先生的说法有两点我们非常赞同,一是“文与字的区分,与六书之说不是从同一角度出发的”,所以“文字的概念要和六书区别开”;二是“文与字是从构形的发展来说的。许慎用‘初’和‘后’说明了由文到字的发展”。但陆先生没有展开论述,也没有就许慎“依类象形,故谓之文”“形声相益,即谓之字”等原文及学界的有关解释进行训诂学上的辨正;而且一方面主张“文字的概念要和六书区别开”,一方面又说“象形、指事、会意都是图画文,形声才是字”,仍旧把“文”“字”跟“六书”对应起来,只是对应的单位不同而已;还有他虽然认识到“文与字是从构形的发展来说的”,但所谓“发展”着眼的是“文”的“象形”功能和“字”的“标音”功能,所以说“文字都是由象形向标声方向发展的”“字,是文字发展到标音阶段产生的”,这是就字符(整字)的表达功能而言,并非真正“是从构形的发展来说的”。再者,陆先生把“字”限定在六书的“形声”字范围,甚至认为“用一个象形文贯穿好多形声字”即“由一个语根分化出来”的,才是符合“许慎之原意”的“字”,恐怕也过于狭隘。可见陆先生的上述看法虽有值得借鉴的地方,但总体上并未揭示“文”与“字”及其与“六书”关系的实质,所以有再加辨正和申说的必要。
朱熹说和陆宗达说都着眼于功能,朱熹落实在构件层面,是静态的功能分析;陆宗达立足于发展来谈,体现了阶段意识。但他们都没有扣住许慎的言论分析,所以只是谈自己对“文”“字”的一些看法,无论对错都不能代表许慎的思想,也就是他们的观点属于“汉字学”范畴,而不属于“汉字学史”范畴。本文所论从解读许慎《说文解字·叙》原文入手,目的在还原许慎本人的思想,所以无论观点还是思路都与朱熹和陆先生不同。
各种构造类型的具体含义及例字参李运富《汉字学新论》第六章第二节“汉字结构的类型”。
详参李运富《<说文解字>“含形字”分析》,载《民俗典籍文字研究》第六辑,商务印书馆,2009。
宋·黎靖德编《朱子语类》第八册卷一百四十,北京:中华书局,1986。
陆宗达《<说文解字>的文字与说解》,《陆宗达语言学论文集》,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,1996。
陆宗达《<说文>简述》,《陆宗达语言学论文集》,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,1996。
参考文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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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4]李运富.汉字学新论[M].北京: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,2012.
[5]李运富.《说文解字》“含形字”分析[A].民俗典籍文字研究(第六辑)[C],商务印书馆,2009.
[6]萧璋.“形声相益,即谓之字”说[A].沈兼士先生诞生一百周年纪念论文集[C].北京:紫禁城出版社,1990.
[7][宋]黎靖德. 《朱子语类》第八册[M],北京:中华书局,1986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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